邢珂铭律师亲办案例
常见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四种情形
来源:邢珂铭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12-02
浏览量:435

案例一:为避税约定虚假价格
 李先生打算购买林女士位于海淀区的一套售价200万元的房子,约定由李先生支付该房全部税款。为了避税,双方协商在网签合同时将房价报低为120万元。不料由于房价上涨,张女士突然反悔,并要求按购房款全额纳税,否则解约。急于买房的李先生为此比原计划多交了17万元税款,他一怒之下将林女士起诉到法院,但还是输了官司。
  律师分析:李先生与林女士希望通过低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而逃避税款,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,因此该约定无效,即使李女士事后反悔,林先生也只能自行负担多交的税款。  

案例二:夫妻卖房仅一方签字
  唐先生与周女士是夫妻关系,周女士名下有一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。阮先生购买两人的房子时,唐先生也在场,但却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。此后也是因为房价上涨,唐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,理由是房屋买卖合同未经自己书面同意。最后是中介职员戳穿了他的谎言。
  律师分析:本案中阮先生很幸运地找到了中介职员的有效的证言,可以证实唐先生对妻子卖房一事知情并同意。但如果没这么幸运,可能就得因为卖房人恶意违约承担损失。因此,如果所购的房屋属于出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,一定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确认夫妻双方均同意卖房,即使作为出卖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夫或妻一方,也应当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权卖房的委托书。

案例三:中介合同“霸王”条款
  孙小姐为买房与一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,约定中介提供房屋出售信息,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,撮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等。为此孙小姐支付房屋购买价格的2.5%作为中介费。但此后中介又单独收取贷款服务费和过户服务费各2000元。后孙小姐与房主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,但中介却拒绝退还中介费。
  律师分析:作为购房人,在签订居间合同时最好将买房前后的服务一并列入合同内容中,并统一支付中介服务费。避免一旦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,中介仅退还少量的过户费,不退之前的高额服务费。

案例四:特殊要求无书面承诺
  黄女士通过中介买房,口头约定一定要能迁户口,但签了合同后才得知购买的房屋因没有在公安局户籍科备案,无法迁入户口,她与卖主解除了合同,但错过了购房时机,还多支出一笔中介费。
律师分析:购买二手房时,买房人如果对房屋有一些特殊要求,一定要在书面合同中体现出来,否则一旦目的落空,产生纠纷,事后将很难取证。

以上内容由邢珂铭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邢珂铭律师咨询。
邢珂铭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6090好评数19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咨询解答快
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大厦C座6层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邢珂铭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101*********046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北京-北京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大厦C座6层